时间:2023-04-13 17:36:19来源:法律常识
嫌疑人邓某元与肇事车辆。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文烨 通讯员莫平 唐仕军 文/摄)日前,兴安“4·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犯罪嫌疑人邓某元(男,全州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批捕
深夜突发车祸 肇事车辆逃逸
2015年4月27日21时27分许,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案称:“在桂黄公路兴安县溶江镇白竹铺路口有一个过路的行人被一辆车撞倒,肇事车辆逃跑了,受伤的行人生命垂危,请交警队速出警处置。”
值班交警和“120”急救医生及时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被撞行人已经死亡。
警情就是命令。值班交警迅速通知沿途的交警中队设卡拦截,同时迅速将情况向大队领导汇报。大队长李红政指示: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侦破机制。
张斌副大队长接到命令,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技术骨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增援,百里、马口岭、县城秩序中队也快速设卡拦截,调集车辆追击肇事逃逸车辆,周边的全州、灵川、资源县交警大队接到兴安交警大队的通报,也派出警力予以协助。
仔细勘查寻踪 发现嫌疑车辆
在案发现场,民警只发现了受害者尸体和零星的散落物,无法锁定逃逸车辆。
负责走访的民警多方寻找,找到了一名目击证人,证人提供的情况是:一辆由桂林往全州方向行驶的小车把行人撞倒后,往全州方向逃逸了,但是由于天色已晚,没有看清楚肇事小车的车牌号码。
民警经过仔细勘查现场,初步判断肇事车很可能是一辆白色的长城哈佛越野车,但是单凭这些信息要侦破此案十分渺茫。
办案民警连夜对两名证人作了询问笔录,仔细了解案情,寻找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同时车辆追缉组民警沿肇事车辆逃逸方向调取了公路沿线的治安卡口录像和照片,终于,在一个监控卡口的几千张照片中发现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其前挡风玻璃破碎,驾驶员将头伸出窗外驾车,而且该车通过卡口的时间与案发时间非常吻合。据此分析,该车很可能就是肇事逃逸嫌疑车辆,但遗憾的是该车前面没有悬挂车号牌。
办案民警又继续查看各卡口照片,寻线追踪,发现该车沿国道322线往五里排、经塘市、百里,然后转向界首往石塘方向逃逸。此时,已是28日凌晨两点多钟了。
追踪嫌疑车辆 嫌疑人露出水面
办案民警查看了大量的监控录像资料,终于又查到了嫌疑车辆的踪迹,嫌疑车辆逃离兴安县辖区之后就一直沿省道202线往石塘、枧塘方向逃逸,然后经过全州县城旁边一条偏僻的道路绕行往大西江方向逃逸,线索就此中断。
事故中队中队长莫平带人以事故现场为中心、沿嫌疑车辆来车方向沿线查看了大量的视频监控,从治安卡口中比对了几千张相片,终于在灵川县的一个治安卡口中发现了一辆车牌号码为桂CDG133白色小车与嫌疑车辆车型相符。
经查询,车号为桂CDG133小车登记车主为全州县大西江镇西美村委伍家村的邓某,但是邓某在上牌登记时所留的手机号码一直无法接通。经过调取邓某的户籍相片与嫌疑车辆驾驶员比对,发现面貌特征和年龄不相符。此时正在全州开展排查的民警获此信息之后,马上前往排查。
在全州交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兴安交警终于查出邓某的父亲邓某元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立马电话联系邓某元,刚开始邓某元接到电话时慌称自己的车子在阳朔丢了,民警继续追问,邓某元的回答漏洞百出,民警于是对邓某元耐心做工作,让他明白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和法律责任,邓某元就说给他一点时间考虑一下。
过了40分钟后,民警再次打电话给邓某元,邓某元说马上从桂林坐车到兴安县交警大队投案。
证据链锁定嫌疑人 20小时成功破案
4月28日17时许,邓某元从桂林搭车到兴安县交警大队投案,交代了肇事车辆的藏匿位置。兴安、全州交警共同前往藏匿地点将肇事车辆起获。
但是,办案交警在对邓某元进行讯问时,邓某元坚称对驾车撞到人的事并不知情,只交代自己驾车从桂林回全州途经兴安时,突然听到了“砰”的一声响,然后车前挡风玻璃就烂了。
邓某元所述的情况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事实,民警苦口婆心劝说邓某元如实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但是邓某元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驾车撞人。办案民警在原有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又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第一,聘请兴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散落物与嫌疑车辆损坏部位的痕迹进行了比对鉴定,并获得同一认定,确认嫌疑车辆就是肇事逃逸车辆;第二,肇事车驾驶员将头伸出窗外驾车逃逸时,被卡口监控拍到一张照片,经过辨认,肇事车驾驶员与嫌疑人邓某元面貌特征相符。
所有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兴安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邓某元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邓某元被刑事拘留时,距案发时间20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