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岳塘检察:主动对一交通肇事嫌疑人不起诉)

时间:2023-04-15 13:55:3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岳塘检察:主动对一交通肇事嫌疑人不起诉)

湘检网7月25日讯(通讯员李汝蛟)近日,岳塘区检察院主动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在读硕士研究生蒋某决定不起诉。

经审查,2018年3月21日晚,某高校公管院硕士研究生蒋某驾驶其租赁的株洲一公司的小型汽车,搭载其爷爷奶奶从株洲家中前往位于湘潭的姑姑家中。经过十字路口时,蒋某因疏忽没有转至芙蓉大道,而继续沿昭山大道长沙往湘潭方向行驶。至昭山大道湘潭方向尽头地段时,由于车速较快,加之事发地两边路灯损坏,蒋某没有注意车已到路的尽头,待发觉为时已晚,驾车直接撞穿了路尽头防撞墙,冲出路面,跌入渠道,造成车辆受损、蒋某、蒋某爷爷奶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2时许,蒋某奶奶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蒋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事故民警处理。

岳塘区检察院的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蒋某系死者亲孙,目前硕士在读,学业优异,表现良好,其姑姑等人均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蒋某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案件发生后,内心一直愧疚不安无法原谅自己。承办人综合上述情况,认为该案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为确保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最大化,遂依法主动对其决定不起诉,并勉励蒋某放下心理负担,潜心学习,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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