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代驾交通肇事(滴滴代驾死者)

时间:2023-04-15 22:06:38来源:法律常识

滴滴代驾交通肇事(滴滴代驾死者)

文 | AI财经社 周晶晶

编 | 杨舒芳

“海量订单,多接多赚,司机保险,后顾无忧”,这是滴滴代驾的广告词,但现实中“司机保险,后顾无忧”并不容易实现。

8月4日,央视曝光的新闻“滴滴代驾司机车祸身亡没人负责”,把滴滴代驾外包的话题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2016年11月26日,滴滴代驾司机王永康在代驾服务中,驾驶一辆自己不熟悉的豪车发生车祸死亡。根据滴滴代驾投保的保险规则,王师傅遭遇意外身亡可获得30万元保额的保险赔偿。

但王永康家人找不到王永康与用人单位签的劳务合同,滴滴出行方面又否认是王永康的用工单位,索赔成了问题,最终,一家“神秘外企”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科”)出面,表示愿意承担七成责任。

随后,滴滴公关负责人向AI财经社表示,承认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同时澄清从未发表过此事件“与滴滴无关”的言论。

北京滴滴代驾司机:劳务合同是电子版自己无法查看除非截过图

40度的夏日,有17年驾龄的郭师傅在接单工作。他穿着背面写有“滴滴代驾”的工作服,脖子上挂着印有滴滴公司logo的工作牌,但他并不是滴滴的员工。

郭师傅告诉AI财经社,滴滴代驾师傅们从没与滴滴签订过任何劳务合同。

“我们是与德科签的电子版合同,进入德科官网签完就完事了。”郭师傅所说的“德科”正是王永康事故中最后出面承担责任的“神秘”公司。

“之前还是一式两份的纸质版,现在签的电子合同没有根据,查也查不到,除非截图,我就没截图。”郭师傅抱怨。

浙江德科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1979年,倪瀛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业务流程外包(BPO)、财务外包与薪酬管理、人事委托/人事派遣、人才招聘/RPO等人力资源外包产业相关服务,已在浙江、重庆、深圳、苏州设立了分支机构。

郭师傅补充,除了签订劳务合同,滴滴代驾司机几乎不与德科接触,平日都是直接接受当地司管公司的管理。

这一说法得到了曾经做过滴滴代驾的重庆王师傅的认可,他告诉AI财经社,每一位代驾正式上岗前,都通过当地司管公司培训,在指定链接里签合约,周期是一年一签。

对此,北京某司管公司负责人唐先生向AI财经社表示,司管公司确实负责滴滴代驾司机的日常管理,还包括上岗前滴滴软件使用、礼仪培训等。

关于滴滴司机权益保障问题,郭师傅表示,如果滴滴代驾司机发生事故,一般会找所属司管公司,由司管公司再找浙江德科。对于这样的管理制度,郭师傅无奈地笑了笑“很乱,就是很乱。”

滴滴出行否认代驾司机合同无法自行查看

对于上述电子合同司机无法主动查看的说法, 滴滴出行公关部负责人向AI财经社表示,经过业务的核实,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在滴滴代驾司机权益的保障上,该负责人书面回应称,“滴滴代驾为司机们提供了覆盖范围和保障周期都领先于行业的保险方案。司机们只要登陆司机端就能享受保险保障,包含服务过程中、等待接单期间以及返程途中。”

截至发稿,AI财经社没有就此问题得到滴滴方面更加详细的回应和解释。

律师:即使司机与代驾平台没有劳务关系平台也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王永康虽是滴滴平台的代驾司机,但并不意味着他和滴滴公司之间有劳务关系。

对于这一现象,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滴滴代驾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入驻平台的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驾司机是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代驾平台与注册平台的代驾司机之间只是一种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但滴滴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并不意味其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一方面,滴滴代驾平台对入驻其平台的劳务公司有审查义务,入驻公司有不符合营业资质的,滴滴代驾平台有义务拒绝入驻,如果因滴滴代驾平台审查义务缺失,致使代驾司机遭受损失的,代驾平台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代驾平台与劳务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对代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及侵权责任,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划分约定,如果协议约定类似事故由代驾平台承担责任,则被害人有权据此向滴滴代驾平台主张侵权赔偿。

如果在该案中,雇主没有自觉站出来,被害人家属除了上面提到的维权方案,还可向代驾车车主在车辆强制险和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范围内主张赔偿。因为当车主通过代驾平台寻找代驾司机并达成合意时,实际上与代驾司机之间存在了授权委托关系。在被授权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受害者可以经由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代驾司机王永康案”法官:互联网时代要注意保存电子劳动(劳务)协议

对于王永康事件的情况,据央视新闻报道,法官提醒劳动方,互联网时代要注意保存电子劳动(劳务)协议。

法官解释称,“互联网 ”和共享经济的大环境下,因提供劳务引发的纠纷属于新型疑难案件,因为一旦发生问题,很难找到雇主,对方有的仅仅是一个平台,有的可能是平台后面的实体经营者,或者是小微企业,他们一般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联系,不像我们平时面对面交流,白纸黑字签协议,所以通常形成的都是电子证据。

如不注意保存,一旦出现纠纷,平台经营者不愿意提供电子证据,受损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就会处在一个很困难的境地,就像今天这个案子中的原告。

所以提供劳务的一方,对网络签约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才能找到实际签约方或者劳务接受方,个人权利或利益才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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