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致一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损害赔偿问题处理指南)

时间:2023-04-16 15:47:09来源:法律常识

对交通肇事致一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损害赔偿问题处理指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伤亡者一方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如何计算各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如果经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处理损害赔偿问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途径、调解开始时间、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专题整理,旨在帮助当事人依法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开始时间

一般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0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交通事故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交通事故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交通事故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交通事故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交通事故伤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交通事故伤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事故伤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事故伤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交通事故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交通事故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06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交通事故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7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交通事故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而言,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致残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年限。其中,伤残等级中每级致残率相差10%,一级伤残的人体致残率为100%,二级伤残的人体致残率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人体致残率为10%。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伤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08

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09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0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细化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公安交警提醒

(一)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二)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年度相关数据,含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各行业平均工资等,均由福建省统计局网站定期对外公布,当事人可自行登录福建省统计局网站查询。如对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事项有疑问,可以向办案单位、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时,可根据自身伤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二次手术费用、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相关项目的鉴定,以便为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提供证据。

(四)当事人如不清楚本地具备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办案单位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手机上闽政通APP/全部/司法公正/司法鉴定机构/查询本省的鉴定机构相关信息,或通过http://fj.12348.gov.cn(福建法律服务网) 查询本省的鉴定机构相关信息。

(五)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应依据个人真实情况、真实伤情,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获得赔偿。请不要轻信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服务非法中介、“黄牛”能够为自己鉴定更高的伤残等级、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等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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