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放弃继承(妻子出车祸,丈夫代为和解,事后妻子不同意,承诺书是否有效?)

时间:2023-04-18 00:34:3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放弃继承(妻子出车祸,丈夫代为和解,事后妻子不同意,承诺书是否有效?)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8日讯妻子出车祸受伤,丈夫与肇事者和解,拿了赔偿款后,写下不追究其他责任的承诺书。妻子知道这事后觉得亏大了,一百个不愿意,那么承诺书还有效吗?

5月17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车祸引发的纠纷时,认定丈夫代签的承诺书属于夫妻间履行日常家事代理权,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7月,司机李帅在驾驶货车时,不慎将车厢里的王芳颠出车外受伤,伤残十级。交通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帅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来,王芳丈夫邓鹏与李帅达成和解,收取赔偿款3.51万元,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医护、误工、补偿等一切费用全部付清,不再追究李帅关于2021年7月9日摔倒事故的任何责任”。

王芳得知此事后,认为赔偿过低,在与李帅及其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武汉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书虽为原告的丈夫出具,但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王芳受伤,其丈夫代为处理交通事故事宜符合法律规定及常情常理,丈夫代签的承诺书属于夫妻间履行日常家事代理权,故邓鹏出具的承诺书对妻子王芳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书载明,原告王芳收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被告李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该承诺属于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被告李帅已据此支付相应赔偿款。原告王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不再追究被告李帅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承办法官表示,配偶邓鹏代为签署承诺书,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邓鹏本意是为了让王芳尽快获得赔偿款,代理权限也没有超过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王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不再追究李帅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

(文中皆为化名)

【链接】夫妻之间哪些行为可以代理?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以自己、他方或者双方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通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有四种:一、为家庭和个人生存需要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二、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比如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三、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比如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四、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的小额财产赠予或接受馈赠。

哪些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2.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3.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4、立遗嘱的行为;5. 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法官提醒,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应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的限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处分大额财产等会对家庭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应当征求配偶同意。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的限度的夫妻代理行为,可能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影响夫妻感情,引发家庭矛盾,为家庭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犇 熊婧)

【编辑:侯方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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