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4:03:59来源:法律常识
事故现场监控。资料图片
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被告人陈立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该案系去年上海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
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详细披露了案发时的相关情况。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立伟驾驶向其儿子陈某借用、登记于其儿媳刘某名下的小汽车,自上海吴中路某小区出发,于当日9时21分许,以35-37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大渡河路某路段处时,与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擦,而后,陈立伟持续加速并多次变道逃逸。
陈立伟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在前方路口信号跳转为红灯的情况下,以121公里/小时的速度冲闯路口,遂先后撞击到被害人金某驾驶的小汽车和被害人任某骑行的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陈立伟仍驾车加速逃逸,其间最高速度达161公里/小时。在前方路口信号为红灯的情况下,陈立伟驾车以119-123公里/小时的速度冲闯,先后撞击被害人苗某骑行的电动车、被害人朱某靖驾驶的小汽车、被害人王某骑行的电动车,最终在路口东北角处连续撞击被害人邬某驾驶的小汽车及多个行人后才被熄停。随后,陈立伟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过程中,被害人苗某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害人邬某等4人经送医院救治无效确认死亡;被害人任某、于某、朱某珍、李某、朱某、于某红、胡某等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3部机动车以及2部电动车等不同程度毁损。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陈立伟肇事后为逃逸,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并连续冲闯红灯,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该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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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巨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