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2:28:45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看到有人在网上问:“将撞伤的人送到医院逃跑,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开车出了事故撞伤了人,是先送伤者去医院还是等交警和保险公司?”.....清华大学学法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执教近40年,曾被司法部评为“部级优秀教师”的张明楷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一书中告诉你!
甲在一个雨夜正常开车行驶,骑电动车的乙突然横穿马路,被甲撞成了重伤。甲下车看后,发现乙还活着,但他很害怕,于是开车逃逸,之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第二天,甲去自首。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是会根据情节而选择轻判呢?
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多数人应该都不陌生,但关于本罪的认定,其实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行为都成立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中,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
1问: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题——只有驾驶员才能成立本罪吗?
张明楷: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一方面,这是因为《刑法》并没有对本罪的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完全有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进而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问: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造成重大损失的,能成立本罪吗?
张明楷: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那他就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3问:关于交通规范的保护目的——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与导致的事故无关,能成立本罪吗?
张明楷:具体的交通管理规范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有当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所违反的交通管理规范具有关联性时,该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4问:关于驾驶工具——驾驶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成立本罪吗?
张明楷: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那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否则就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回到上面的案列中来,甲下车看了之后,发现乙还活着。这个时候,他很害怕,于是开车逃逸,之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虽然第二天,甲去自首。但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在刑法学中,对于他这种行为的,该如何判呢?
在这里,首先需要充分了解什么是“逃逸”?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这条,我们很容易看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如何认定是否“逃逸”?
司法解释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按照司法的这种解释,甲完全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这里,又涉及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关系。
因不救助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以及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应将其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有时候,也可能会存在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结果要件的情况,这时就只能将后行为认定犯罪。
当然,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一个前提,即被害人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如果被害人已经由于前面的肇事行为而不可能得到救助,比如已经死亡,就没有理由要求行为人再去救助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离开现场的行为既不属于逃逸,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首先,要确定甲前面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如果没有违反,发生事故是乙的责任,那甲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此时需要讨论甲有没有救助乙的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有救助义务。
所以,如果甲没有救助,他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但并不是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也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遗弃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从这个问题中的案情介绍来看,张明楷教授倾向于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甲前面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那他的行为就有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也就更有救助义务了。
这时要确定结果是由前面的肇事行为造成的,还是由后面的不救助行为造成的。
如果是由前面的肇事行为造成的,就仅成立交通肇事罪;
如果是由不救助行为造成的,就需要进一步判断甲对结果的心理状态。
如果甲对乙死亡的结果具有故意,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在这类案例中,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竞合的。如果甲对乙死亡的结果没有故意,只有过失,一般会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以上内容,全部出自《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一书中。这本刑法学著作,不仅是在法律实务界中几乎人手一本,在普通老百姓中,也很多人人手一本。
因为,无论有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学习刑法既是一个思考社会的机会,也是一次培养自己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乃至数学能力的契机。刑法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的顶级思考,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精密概念系统。
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惩罚,如果被惩罚,应该惩罚到什么程度,这些规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一下,必须学习的内容。
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撞下去一个花盆,构成高空抛物罪吗?
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
为了救五个小孩而杀害了一个小孩,构成犯罪吗?
幼童盗窃了他人手机号,父母在旁边看着不管,构成盗窃罪吗?
“你陪我玩,我就把手机还给你”,这属于非法占有目的吗?
拿走他人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吗?
本想杀人,但碰巧杀死正在行凶的罪犯,成立正当防卫吗?
钱包掉下楼吧,行人假装没听见你的呼喊而捡走,是犯罪吗?
家庭主妇收受他人财物,有可能成立受贿罪吗?
欺骗小孩从高墙上跳下致其受重伤,构成犯罪吗?
张三想教训李四,并导致李四死亡,该定什么罪?
15周岁的少女主动与男教师发生行为,男教师构成犯罪吗?
如果妇女同意被出卖,行为人成立拐卖妇女罪吗?
丈夫犯了罪,妻子包庇,构成窝藏、包庇罪吗?
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经患者同意而治病,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
这些问题了,你在这本书中,全都能找到答案!
现在,不妨打开这本书,来一场有关正义的思维风暴,以此作为你用智慧寻求正义的起点吧,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