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5:18:2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XX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其舅舅张某甲从垫江县XX镇加油站附近出发,前往XX镇汪家方向。当行驶到XX镇XX村2组谭家嘴XX乡村公路一长下坡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向公路左边住房墙角,导致其本人受伤,张某甲(殁年88岁)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他人拨打了电话报警,李某甲被人送往坪山镇医院救治。其于2020年12月XX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李某甲于2020年12月XX日与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甲的近亲属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入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病理)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第三、李某甲已与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第四、李某甲是过失犯罪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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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15年的占少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