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1:26:3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临潼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连环交通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放纵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未能正确面对,反而一再企图逃避责任,结果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卖草莓,因喝酒太多导致意识反应迟钝,在某中学门前路段追尾了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下车后,张某假意配合对方去修理厂修车,但上车即驾车逃逸。匆忙逃跑中,张某在路口左转时又撞上了赵某驾驶的电动车,致赵某及其孙女赵某某(事发时8周岁)受伤,再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责任再次驾车逃离了现场!
经目击群众指引,出租车司机李某在巷子内找到了张某,张某却矢口否认发生了事故,于是李某报警。经鉴定:张某的血醇浓度高达212.21mg/100ml(80mg/100ml属于醉驾入罪标准),事故导致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赵某、赵某某均无责任。
审理结果:
临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在逃逸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又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已向赵某某支付部分赔偿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三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张某需要依法赔偿赵某某的相关民事损失。
“临小法”说法:
本案又是一起典型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已年逾80岁,儿子正在读高中,作为家中顶梁柱,本是靠卖草莓贴补家用,却因自己酒后侥幸心理,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连续两次肇事逃逸,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最终酿成大错!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给年幼的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也无法抚养处在成长关键时期的儿子,一次酒驾殃及两个家庭,教训惨痛!
临潼法院郑重劝告各位驾驶员朋友,对于酒驾坚决说不,不能心存侥幸,要正确处理各类事故纠纷,勇于承担自身责任,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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