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0:34:3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0年3月,倪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与前方同向35岁女子汪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当场重伤昏迷。汪某受伤后,辗转多地医院治疗,住院近两百天。在汪某受伤昏迷住院期间,汪某的父亲老汪代为处理所有涉女儿的治疗事项,并接收了倪某垫付给汪某治疗的全部款项。
事后,老汪与倪某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载明:倪某自认全责,理赔金额须在保险公司认可的112万元以内,赔付金额超过112万元以外的费用由汪某自行承担,与倪某无涉。倪某一次性给予汪某5万元人道主义安抚费。
后汪某的伤情经鉴定最终为肢体六级残疾、颅脑损伤八级残疾,目前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汪某认为其父亲老汪与倪某签订的协议未取得其授权,且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汪在汪某发生交通事故昏迷后,代为处理所有涉汪某的治疗事项,行使包括接收倪某给付的垫付款项等权利,老汪与倪某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时,汪某尚在住院治疗,汪某及老汪对汪某的伤情严重程度没有明确认知,对于汪某治疗终结后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的赔偿数额亦不知晓。汪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和八级伤残并需长期设置护理依赖,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保险公司理赔款112万元及倪某的补偿款5万元,故该协议书的约定对汪某而言,显失公平,其要求撤销协议书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