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5:45:2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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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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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事故
轻则小伤小闹
重则家破人亡
2020年11月一天
李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与前方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公路的李某乙(12岁)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车上搭乘12岁的受害人李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丙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
李某甲与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支付了9万元给受害人亲属。
其他损失因各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该案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虽然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但《江西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