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7:17:0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张某某驾驶小汽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行走在道路右侧路肩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述绳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陈某某家属诉请张某某及保险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共计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有限赔付。
一审法院依据法定标准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此保险公司上诉认为,鉴于本案肇事司机张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追究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精神抚慰金5万元不应计算。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司机张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死者家属能否在侵权之诉中获取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司机张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其本身就是一种精神安慰,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条款中并无约定投保人因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就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再者死者家属并非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提起诉讼,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为:
首先,死者家属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陈某某家属因陈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的死亡必然遭受重大的精神痛苦,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关于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陈某某家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系实际承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主体。虽然驾驶人张志某某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陈某某家属并未针对侵权人张某某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是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所有损失理赔责任,并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三,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无合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没有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在列举的责任免除情形中亦没有“因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承担精神抚慰金损害赔偿”这一情形,故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内不予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