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交通肇事同责及以上,超速20%不到50%怎么处罚

时间:2023-05-26 07:02:52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桂林的汤女士仍在为死去的父母“讨一个说法”。

10月21日,汤女士收到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显示,对汤女士等家属的起诉不予立案。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月27日上午,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沿321国道机场路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上的汤某某夫妇死亡。

事发现场。随后,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以下简称:机场路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机场路交警首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凯迪拉克在碰撞前5秒内“飚”到173公里/小时(注: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的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申请复核后,机场路交警认定该起事故责任“五五开”,即王某某和汤某某负同等责任。

也正是据于此,9月8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以下简称:临桂公安分局)作出《撤销告知书》,认为因事故责任变更为同等责任,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汤某某的女儿汤女士始终不能接受“五五开”的结果。汤女士认为,依据交警对凯迪拉克车速的认定,其父在可掉头路口进行掉头时,凯迪拉克远在200米开外。“没有任何一个驾驶员能在那个时候预见到危险,凯迪拉克严重超速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临桂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为追究王某某的责任,9月21日,汤女士以王海彬涉嫌危险驾驶向临桂公安分局报案。同日,临桂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局经审查认为,未达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此后,汤女士等家属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机场路交警作出的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

收到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书后,22日晚,汤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下一步,她将针对临桂公安分局于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案件 自诉 补偿费 律师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离婚协议书 刑事案件 债权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鉴定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法院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