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9:38:31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记者胡文星 通讯员刘荣松)6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巡回检察组、第五检察厅在江西省赣江监狱召开服刑罪犯翟某某假释案听证会。
最高检第四巡回检察组组长、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主持听证会。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等5名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
2017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翟某某驾驶重型箱式货车在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行驶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120赶到后确认刘某某已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30.5万元(含交强险11万元),获得刘某某家属谅解。经审查,翟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共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翟某某年纪较大,有常年的慢性病,曾于2021年3月31日向赣江监狱书面申请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失犯罪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原案案情和需要听证的问题,赣江监狱介绍了翟某某服刑改造情况并发表了适用假释的法律意见,同监舍(车间)的两名罪犯分别介绍了翟某某服刑改造情况,属地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亲属代表和法律服务律师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经过提问和闭门评议宣布了评议意见,罪犯翟某某作了最后陈述。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员评议意见,侯亚辉宣布了听证会决定。决定指定属地检察机关向赣江监狱提出对罪犯翟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建议,属地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参与案件办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