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2:10:4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1月2日上午,张某来到襄垣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自首,承认自己与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有关。此时,距事发已过去3天。在这3天时间里,民警多次上门讲法律、说道理,最终,张某投案自首,案件得以告破。
车毁人亡饱受煎熬 民警上门耐心说教
襄垣司机肇事逃逸3天终自首
案件还原
12月29日16时10分许,襄垣县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花园路至烈士陵园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均有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弃车逃逸。
接警后,值班民警张亮、连利军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发现小型轿车内的乘车人还在。经询问,民警得知该乘车人是驾驶员张某的朋友,张某系襄垣县善福乡人,属无证驾驶。
随后,前往医院调查的民警得知,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在医院抢救无效于30日凌晨死亡。
侦破过程
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襄垣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韩刚及办案民警到张某家中开展工作,与其父母促膝长谈,进行法律宣传,逐步给其家属讲清法律程序的有关规定和量刑情形。
在办案民警多管齐下,持续施压的工作下,迫于公安机关压力,犯罪嫌疑人张某于1月2日在家属陪同下到襄垣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12·29”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侦破。
这起案件的侦破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也提醒了所有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救助伤员,而不是逃之夭夭,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普法时间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张慧
通讯员:刘鹤
监制:刘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