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6:07:47来源:法律常识
有这样一个悲惨的车祸事故:
一家三口儿子(未结婚生子)、父亲、母亲外出游玩, 其中儿子有份保险,并指定其母亲为受益人。但不幸的是,儿子与母亲、父亲竟在同一起事故中去世,在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时,三者都已经死亡。
你可能不知道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儿子、母亲、父亲的死亡顺序不同,为什么会有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呢?
《保险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是一种规避风险、转嫁风险的金融工具,但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科学合理地规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者的角色关系。尽量地避免受益人只填一位,最好受益人为两人,万一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发生意外时,可以将保险金送到第二顺位受益人手中。
《民法典》第1121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3)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概述一下《民法典》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客观上已经分不清楚死亡的先后时间,那么法律就要作一个推定,针对《保险法》和《继承法》推定死亡顺序发生冲突的情形,需要分析《保险法》和《民法典》各自的立法目的。
1、《保险法》是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确定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规则,这样能确保保险金能够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民法典》是为了在继承人当中合理地确定继承关系,并适当保护晚辈的利益,确定了推定长辈先死的规则。
在这里法律实体并不矛盾!因为对于不确定时间死亡顺序的推定,我们仅仅只是一种法律推定,而这种法律推定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种裁判规则,并不是事实认定,因此,可以存在相矛盾的死亡顺序推定。
欢迎留言讨论,你认为法律这样规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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