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交通肇事罪家属起诉,醉驾致四人死亡

时间:2023-05-28 19:44:00来源:法律常识

12月15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5人一同聚餐饮酒,其中一人在聚会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向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上死亡。死者家属把当晚一同饮酒的4人都起诉到了法院,认为共饮者在酒局结束后未尽到劝阻、安全护送等义务,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共饮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8195.5元。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四被告客观上均无法预见马洪饮酒后驾驶车辆,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所致,故四被告对马洪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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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年底,李天(化名)邀约马洪(化名)到钟飞(化名)家吃饭。桌上,李天和马洪各喝了两罐啤酒,钟飞未喝酒。期间,马洪兄弟马甲(化名)打电话给马洪,邀约三人到马甲家中吃饭,马洪三人便走路去了马甲家中。在马甲家中,马洪、马甲、李天与杨奇(化名)互相敬酒喝酒,钟飞未喝酒。饭后,李天和马洪一起将钟飞送回了家。随后,李天打车搭乘马洪一起回厂里,途经镇商业街时,马洪告知要下车,经李天劝告,马洪坚持自己有事,下车而去,李天见马洪下车时状态清醒,便自行回厂。

当夜午时,马洪驾驶摩托车撞在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马洪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洪醉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夜间未注意控制车速确保安全…...马洪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马洪死后,马洪家属认为马洪共饮者在酒局结束后未尽到劝阻、安全护送等义务,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共饮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8195.5元。

【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法官认为,四被告与死者马洪聚餐喝酒,整个饮酒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劝酒或赌酒行为。马洪饮酒后,与李天、钟飞一起走路至钟飞家,后与李天坐车返厂,途中在镇商业街坚持下车,若非其主观意识支配,难以完成上述行为。虽然,同饮者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但四被告与马洪分手后,客观上均无法预见马洪饮酒后驾驶车辆。马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洪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马洪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所致,故四被告对马洪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聚餐饮酒属于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餐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只有在组织、参与聚餐的人与死者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强迫性劝酒,即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用“不喝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野蛮灌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等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然劝其饮酒,即明知对方有心脏病、心肌梗塞等饮酒能够导致发作的疾病,仍然劝酒,导致对方死亡的。

在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醉酒,组织者及其他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况要承担责任,一是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饮酒人不听劝阻的, 共同饮酒人则可以免责;二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如果饮酒者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的行为时,共同饮酒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而发生酒后伤亡的情况,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综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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