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32:12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303室,联系方式:。
被告一:李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东门路611号303室,联系方式:。
被告二:上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总经理,联系方式:。
被告三:中国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六,总经理,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0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500元等共计2000元,其中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超过保险赔偿部分由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31日10时10分,在xx公路出川六公路,被告一驾驶牌号为沪A0000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擦,导致原告倒地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雇主,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系肇事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 (3)份
起诉人:张三(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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