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解一下交通肇事未成年询问,制作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时间:2023-05-31 14:24:35来源:法律常识

制作笔录时,除常规要求外,还要做到“三必”和“四不”:


一、“三必”


(一)要求问明的内容必问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二)要求注明的情况必注

根据《程序规定》的规定:

1、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

3、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4、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实际操作中,如果到场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笔录中可以直接问“坐在你旁边的人是谁”,然后由其回答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到场的是其他人员,应当在问话中直接告知“因你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通知你的监护人到场,但现在无法通知到他们。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我们通知了你的XX(或者其他代表)到场”。询问结束后,如果对询问过程和笔录内容无异议,由到场人在笔录上注明“询问时,我一直在场,笔录我已阅读过,本人无异议”。

5、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6、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不容忽略的内容必记

1、容易忘记告知违法嫌疑人的权利。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2、违法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内容容易被忽略,不记入笔录。例如,有份笔录中问到“这是第几次讯问你”,答“第四次”,但卷内只有两份笔录。原来,是民警认为嫌疑人有两次供述不真实,没有制作笔录。《程序规定》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这种不如实记录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规定。3、对违法嫌疑人有利的话不记录。民警制作笔录时,应当如实记录被问话人的回答内容,不管是对违法嫌疑人有利还是不利的话,都要记入笔录。4、对被殴打过的群众扭送对象,询问时不记录伤情情况。如果不及时查明被打伤情况,事后若有人指控该伤为刑讯逼供所致,则会让我们陷入被动。接收群众扭送对象时,应当首先查问其是否受到了殴打,如果伤情严重,应立即送医处臵;如果伤情不影响询问,应当详细问明被打情况及具体伤情。询问结束后,仍需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防止发生意外。


二、“四不”


(一)内容不能自相矛盾

询问时,既要如实记录问话和回答内容,又要仔细留意与其他证据间的异同,对发现的疑点,要当场问清,以免事后再来询问核对。


(二)问话不能看似诱供

记录时,对具体违法情节的描述,应出现在违法嫌疑人的回答里,而不是民警的问话中。以前,常见到将此颠倒的笔录,如某起抢夺案件询问笔录,问“你是不是抢了一个穿皮大衣的女孩?”“你是不是抢走了她一部三星黑色手机?”看到这样的笔录,很难让人不联想到逼供、诱供。


(三)表述不能模糊不清

有些笔录,对案件的关键情节采用概括性文字模糊描述,如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钱被盗,关于钱的存放地只说“放在家里”;结伙斗殴案中,关于同伙责任情节只说“我们一哄而上去打他,都动了手”等等。要客观地反映违法事实全貌,制作笔录时还是要力求内容全面、情节细致、责任明确。


(四)衔接不能太过脱节。

《程序规定》规定,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实践中,许多办案部门为了固定证据或者自证清白,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但少数案件在当庭质证时出现了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不符的问题。比较共性的问题是笔录内容高度概括,篇幅简短,没有按违法嫌疑人讲述的顺序、原意记录,有的甚至与原意不符。现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区都装有音频视频设备,将来呈现在法庭上的录音、录像证据材料会更多,办案民警制作笔录时应尽量如实记录,防止与录音、录像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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