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4:43:22来源:法律常识
1996年5月30日晚,河南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拦截,被凶器击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办案人员认定时年25岁的谢哲海有作案嫌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入狱初期,谢哲海一直不肯认罪,频频喊冤。后经过减刑,于2018年9月刑满释放,服刑22年4个月。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目前打算到最高院继续申诉。
此案比较扎眼的情节之一,就是周口中院当年接到检察院移交的案卷,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去让补充证据。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检察院并未补充证据,又原样移送法院,而法院竟然根据原有证据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当谢哲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院时,后者也竟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一开始遇到黄灯之后,连检方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谢哲海案,后来竟然异常顺利地一路绿灯,终于办成了“铁案”。只可惜,这“铁案”太经不起检验了,22年后终于引发公众质疑。
杀人犯罪破案和凶手认定,马虎不得,因为这涉及剥夺凶嫌生命,弄不好容易酿成新的冤错案,也会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所以不搞有罪推定,重证据尤其是物证,把案办得无懈可击,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这其中,“疑罪从无”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个理念。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刑事诉讼法》,一个引人注目的成果就是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虽然说“谢哲海案”发生在当年5月底、新修订的刑诉法次年元旦生效之前,但是周口中院一审却是在1999年12月26日。更何况,最高法等部门早就多次发布过相关司法解释,比如,最高法1994年3月21日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从有关报道中可知,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检察院将“谢哲海案”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理由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是有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案,后来由县里移交当时的周口地区。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诉,周口地区中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按理说,一再被退回而又无法查证清楚、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周口中院也就应该直接宣告谢哲海无罪了。
可奇怪的是,在这之后,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而法院竟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也驳回了谢哲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又不能补充侦查出新的证据,为什么不依法撤案?检察机关凭什么依法批捕和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能何在?被告人上诉,省高院作为上级法院又是怎样监督并重新审判的?这些问题,接下来如果有重审,都是需要有关方面解答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一点,不光是强力打击犯罪、有案必破的问题,还得把案子办得公平、经得起正义考验。否则的话,草率地破了案、判决了,可真正的犯罪分子却没抓到,反而让无辜者受到冤屈甚至付出生命,这到底是破案还是制造新案呢?“谢哲海案”审讯办案手段本身就存在瑕疵,可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两道关口也严重失守,岂不值得反思吗?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检法通过打击犯罪,把每一个案子办好,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在此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轻口供、重证据、重物证,转变司法理念,不搞有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可谓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