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4:53: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醉驾及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交警执行公务,暴力抢夺行驶中警车方向盘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于妨害公务行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口龙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