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8:17:15来源:法律常识
警情通报
近期,湟中区公安局多巴分局接到110指令:“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多巴镇新墩十字附近开展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时,一辆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不配合检查并强行冲撞逃离现场,致使执法人员当场受伤。”接报后多巴分局高度重视,办案民警迅速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大量摸排走访,最终锁定嫌疑车辆并将车主尤某某依法传唤至多巴分局。经询问,尤某某对驾驶车辆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冲撞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尤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依法对尤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提示:正常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查处,严惩不贷!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
2023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