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4:59:01来源:法律常识
3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以案释法,耐心劝解,使双方矛盾就地化解,被执行人王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2021年,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该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双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不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王某以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为由搪塞。执行法官遂对其进行了法律教育,告诉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教育,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对抗执行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并当场将案件全部执行款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李某,案件当场执结。(刘振伟 屈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