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5:37:22来源:法律常识
因肇事受伤后到外地医院治疗,其陪护人员租房费用能否得到赔偿。近日,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贺某某主张的6000元住宿费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8月18日,贺某某乘骑自行车行使于210国道路径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被从延川方向驶来的半挂车撞伤。贺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至清涧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由于清涧县人民医院诊疗设备有限,经医院建议,贺某某于8月19日转入西安某医院治疗118天。贺某某在西安治疗期间,其陪护亲属租房费用共计6000元。2018年1月7日,贺某某经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一人长期护理等。该起事故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贺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半挂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清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贺某某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前往西安治疗118天的事实清楚,因其住院时间较长,其护理人员在外租房所花费的住宿费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范围,构成必然发生的损失,具有充分合理性,且该费用数额为6000元,并未超过《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属于合理范围。遂清涧法院支持了贺某某的这一诉请。(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师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