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05:34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杨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路过斑马线、红灯路口时未停车,结果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王某某相撞,并将后者撞倒在马路上。
杨某一方为红灯,而王某一方则为绿灯,杨某某肇事后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了200米左右。与此同时,赵某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过来了,因没有注意到路上有行人碾压过去。
赵某发现异常立刻停车查看,但躺在地上的王某已经不动弹了,赵某立即拨打110和120,但王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在200米外观察的杨某某被警方逮捕归案。
经过民警与法院的审查,最终杨某某需要对此事负主要责任,而赵某则需要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按照交通规则行走不用负责。杨某对此判罚不负年轻符合,但法院审核后维持原判。
那么,在这起事故中赵某、杨某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呢?
上述事故中,杨某某先将王某某撞倒在马路上,随后才有了赵某某出租车的二次碾压,虽然赵某某当即选择了报警,但却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赵某某凑成交通肇事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咱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来看,赵某某在主观方面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比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等,但若是从客观行为上来分析却并非如此。
结合本案的案发过程、证据证言以及该路口的交通录像来看,王某某的死亡无法证明是赵某某直接造成的,毕竟在此之前事故已经发生,而赵某某仅仅只是事故的第三行为人。
除此之外,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只有事故责任等同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却判定赵某某仅仅负次要责任,所以他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赵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在法律定性上,法院的判罚不存在争议。不过,赵某某的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必要的民事赔偿也是必须的。
相比于赵某某的行为,杨某某的行为多少有些复杂,因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开车而来的赵某某随即引发了第二次交通事故,也就是说王某某的死亡如何来断定是一个难题。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肇事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必然联系,刑法也是依据因果关系来判断主观罪过的。基于此可判定王某某的死亡与杨某某存在一定的联系,毕竟赵某某的碾压行为发生在他之后。
简而言之,即使王某某的行为有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由赵某某的碾压导致的,但王某某摔倒在地上并被碾压,主要还是因为杨某某在此前违章骑行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果他不违章就不会有此事发生。
在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分析王某某死亡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的划分。杨某某的违章骑行具备独立且异常特征,但赵某某的二次碾压行为却不具备,后者的行为是伴随前者的违章行为出现的。
根据赵某某的证词来看,当时夜色比较黑,虽然他的车况正常但依然无法看清路中间躺在地上的人,直到眼前才发现但却为时已晚,车辆因没刹住车从王某某的身上碾压了过去。
再来看看杨某某的行为,他违章骑行导致王某某被撞倒在地上,之后并没有停车示警摆放安全标志。当时正值黑夜视线较差,再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大,也就是说即使不被赵某某碾压,也有可能被其它的路过这你那牙。
基于此,因赵某某引起的事故并不是独立且异常的,而是因杨某某之前引发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
所以第三行为人介入这一场交通事故并不能认为杨某某与之中断了因果关系,只能认为是此事发生的后续或者伴随发生的事故。
综上所述,杨某某因为违章骑行导致了王某某被撞到的第一次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他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阳谋引发的第一场交通事故,又导致了第二场交通事故的发生,且杨某与王某的死亡依然存在因果关系,依旧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并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而是将其放置在车水马龙的机动车车道内,以至于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碾压,此事应当视为肇事者的遗弃行为,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假如说杨某某在撞到王某某后,能够立即停车查看并采取安全措施,那么王某某的二次碾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也就不会造成他的死亡后果,但杨某某的遗弃行为使得这次不可挽回的后果发生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杨某某存在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明,也就是说无法断定与肇事者有必然的联系,那么族需要从轻处罚。
杨某某撞倒王某某后,后者的生命状态如何无从得知,之后赵某某从王某某的身上碾压过去,虽然即使进行了抢救行为但依然死亡了,王某是在第一次事故后死亡的还是第二次事故后无证据可以证明。
这个时候杨某某的罪名大致就是交通肇后逃逸,按照此罪名的量刑原则来看,杨某某需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同时与赵某某一同承担其它相关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等。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