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4:06:0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详情
李某是**公司的一位老职工,因雪灾李某根据县供电公司工作安排急需前往某乡镇进行电力抢修,于是自驾摩托车前往,行至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先后二次住院共计70天,用去医疗费28056.12元。李某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势为八级残疾。李某多次找县供电公司要求按工伤进行赔偿,但县供电公司以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李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县供电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李某医疗等费用72756.12元。
法院审理
李某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李某可以并行行使。即李某可以兼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和工伤保险赔偿金。在本案中,李某属于工伤,县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李某医疗等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更是涉及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本案当中,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得以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了一份补偿为由,拒绝该履行的法律责任。
双重赔偿可以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得劳动者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安心养伤,顺利的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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