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6:41:26来源:法律常识
海外网2015-01-30 13:33:18
从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不认罪肇事逃逸案件被作出有罪判决,榆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公某肇事逃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3月20日22时30分许,马某、李某乘坐一辆开往榆林的客车在包茂高速公路下行线412KM处下车并横穿高速公路时,与由此经过的公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随后公某将车停下,几分钟后驾车离开现场。之后途经此路段的车辆又分别对马某、李某进行碰撞,致二人均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公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人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公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矢口否认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且本案现有证据也不够确实、充分。承办人为此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指导侦查机关就该案的肇事视频做了视频完整性无剪辑鉴定,同时对肇事过程进行了截图,并且就视频中拍摄的部分车牌号码在全国车辆信息库内进行检索比对,最终锁定肇事逃逸车辆就是公某所驾驶的车辆。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对公某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恶性肇事逃逸案件,案发时间、地点较特殊致使取证范围广、难度大,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缺乏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这给公诉机关的指控带来很大难度。公诉机关依法结合“零口供”案件办理规定,严格把控证据、引导侦查,促使各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终成功公诉,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同时本案的诱因是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这也提醒广大市民应遵守交规、珍爱生命。(贾亚莉 高笑秋 郭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