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也太轻了,不予刑事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区别

时间:2023-06-07 11:34: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上诉案件,肇事人主动赔偿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仍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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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1年9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鲁某驾驶客车,于G217线某路段处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鲁某的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判决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鲁某不服,以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取得谅解为由,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犯罪情节轻微”,鲁某虽有自首情节,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系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对其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上诉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作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在量刑时加以考虑,但不能成为免予刑事处罚为由,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执法办案要结合法理和情理,为什么鲁某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仍然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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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释法:什么是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从刑罚目的看,对其不判处刑罚也能达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而本案中,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因此,鲁某的请求不符合定罪免罚的法律要件。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鲁某应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交通肇事犯罪,其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案件并无不同。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作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在量刑时加以考虑,但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的尺度,正确处理民事赔偿与公正量刑的关系,不能将民事赔偿与从宽处罚划等号,所以赔偿损失不能成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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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定罪免罚的法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从刑罚目的看,对其不判处刑罚也能达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图文:洪晶晶、谭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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