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9:07:41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如果致害司机是单位员工的(受雇情形),单位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呢?对该问题,我国法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作为雇佣司机,如果其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车祸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注意的一点是,此时单位承担的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论肇事者承担的事故责任是大或是小。
此外,如果是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法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当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派遣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且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
总结而言,单位承担员工的交通事故致害赔偿责任,应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事务而发生,如果是与工作任务无关或是不在工作期间的,那么单位无需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 特殊情形:
如果雇佣司机的交通致害行为不是因工作任务而产生,但是致害车辆为单位的或是单位为实际管理人的,此时,应当判断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进而确定单位可能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所谓的过错,是指: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致害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4)其它应当认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