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47: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双港大队交警在辖区开展违法治理行动中,一辆粉色小客车引起了执勤交警的注意。经拦检核查,该车外观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符。驾驶人承认是为了追求个性对车身进行了改装。
最终,交警对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车辆原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为了追求个性时尚
一些车主选择给自己的爱车
换一个颜色
改变车身颜色是要进行变更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交警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注意,对于机动车来说
许多部件都有严格的参数标准
车主不得私自拆装改动
依法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需办理变更备案的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下情形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因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机动车变动要注意
先核查变更项目是否依法允许变动
如需允许变动
要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