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9:1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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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程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智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留西村口北侧200米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史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事故现场西侧非机动车道,事故造成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某、陈某、被告史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轻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被告宋某名下,在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邢台某公司名下,在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三原告系陈某的子女。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原告母亲与被告程某、史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对于三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程某、史某均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两事故车辆均入有交强险,因此,对于医疗费5655.36元,应当由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和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各负担一半,即2827.68元,对于财产损失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各负担250元。对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56797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各负担18万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207974元,应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按照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同时考虑陈某系行人,本院认为两方机动车应当分别承担40%的责任,陈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因此,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和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均应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3189.6元,即207974元*40%=83189.6元,剩余41594.8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因此,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和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均应向三原告赔偿2827.68元+18万元+250元+83189.6元=266267.28元,由于被告宋某已经垫付了44200元,因此,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应向三原告赔付222067.28元,向被告宋某支付44200元。关于诉讼费因系间接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程某负担。
法官说法
当下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因交通事故提起的赔偿诉讼亦占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越来越高的比例。交通事故后涉及哪些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本着及早化解纠纷、尽快赔付受伤害一方损失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另机动车所有人务必为机动车交纳足额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联系积极履行赔付责任,把对受伤害一方损失降至最低。
作者:邢台开发区法院 毛润芳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来越多,驾驶人行驶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就会引起许多潜在风险。其中,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常见罪名,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实践中,由于对交通肇事罪的实质了解不足,危害认识不够,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首先想要了解的是“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多少年?”。今天从方律师就针对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及亲属的疑问“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多少年?”进行详细分析如下:
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温馨提示:
(1)如果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2)如果是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处罚该罪,量刑幅度较大,最轻为拘役,最重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个案情况不同,往往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结合案件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同,处罚结果也会有所区别。
综上,从方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领域多年,对该罪具有较为丰富的辩护经验,建议涉嫌该罪的当事人及亲属,尽快找到合适的辩护律师并给予充分的信任,让律师在尽快会见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尽快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大可能维护您亲人的合法权益!
儿子撞了父亲的车,而两辆车的所有权人都是父亲。那么问题来了,同一所有权人的两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经过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李某甲名下有一辆A车、一辆B车,并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0年10月某日,李某乙驾驶A车行驶在某高速路上,追尾了李某甲驾驶的B车及另外两辆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完另外两辆车后,认为李某甲驾驶的B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理赔。李某甲遂将李某乙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依据李某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社会一人拥有多台车辆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商业三者险的性质来看属于责任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本案中,李某甲虽为A车、B车的所有人,但李某乙作为A车的驾驶人,系李某甲驾驶的B车的侵权责任人,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从商业三者险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该条款的设立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现实生活中,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存在由不同驾驶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保险公司对此情况应当清楚,在排除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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