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07: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卷不给怎么办,律师的案卷】,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案卷不给怎么办,律师的案卷】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经网络庭审确认笔录即生效,双方有无异议?”
“法官,16450元 我同意!”
2月11日上午,在津南法院一楼网络调解室,民三庭法官韩学胜正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来在2019年3月13日,原告驾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受伤及车辆损坏。原告的人身损失经津南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又就其财产损失向天津津南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车辆损失。
1月13日,民三庭韩学胜审判团队承办此案后,通过卷宗初审,发现争议较小,适合调解解决。法官助理高天保先与外地保险公司联系,确定了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又通过办公微信号组建微信调解群,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调解,并及时跟进调解进度。春节前,原、被告达成初步调解协议,并与承办法官韩学胜约定春节假期后再到法院办理调解手续。
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律师受疫情影响无法返津。承办法官在岗期间与双方及时沟通,确定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对案件进行办理。
2月11日上午,一场调解在天津津南法院网络调解室进行,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承办法官韩学胜与法官助理周丹丹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庭审平台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充分陈述调解意见,经法官调解最终以16450元达成调解协议。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院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聚集引发可能的疫情扩散风险,又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公平正义因疫情受阻,津南法院民三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处理案件,既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在实务当中,该如何执行,确实成为了困扰事故处理民警的一个实际问题。
近期,木林想就事故处理中与委托代理人有关的几个问题,跟大家进行专题探讨,既是自己的学习反思,也是试图对相关条文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也是给搞实务的兄弟们提供一些借鉴的思路,更是试图从细节方面对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进行再细化。
只是,不知道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真的有用?
郑重声明,该文仅用于学习交流,请勿它用,希望不要干扰到大家,还请多批评指教!
这几天,在和几位事故处理民警兄弟进行探讨时,他们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事故认定复核期间,一方事故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代理人),来队要求查阅、复制事故处理中的案卷材料。
这位代理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向复核机关提出查阅、复制事故处理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书,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通知函,当事人授权两位代理人参与复核案件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
大家研究后,没有同意代理人查阅复制案卷相关证据材料,理由是:
一是,复核期间,案卷材料已经移送给上一级复核部门,在上级使用期间,应当向复核机关申请,并由复核机关决定是否允许查阅复制。
二是,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书面申请,也是向复核机关提出的,交给原认定机关时,最多只是转送、转交相关申请。
三是,授权委托书中的内容,也是复核期间的相关授权,如果要向原认定单位查阅,必须出具向原认定单位查阅的相关授权文书。
四是,在复核期间,案卷材料确实没有在大队,我们确实也无法向当事人或代理提供查阅复制条件,这也是客观事实。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3条明确规定,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在事故处理中,也明确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事项主要有,申请快速处理伤人事故、申请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申请复核、申请查阅事故处理证据材料、申请损害赔偿调解等。
所以说,对于不同的事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的申请书内容,原则上应当是一事一申请,这样双方都便于操作的实现。当事人可以一次提供几份内容不同的申请,但不能将在不同机关、不同程序和不同时段内的事项,在一份申请中一次全部写完。
六是,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的事项,一定要准确无误,不会产生歧义。我们收到的文书中,关于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授权的这一段文字表述是:“参与调解、要求复议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文字表述中的顿号,应当解释为前后词语或者层次之间是并列关系。
如果仔细琢磨的话,意思是不清晰准确的,可以给出不同的解释,最主要的是,从中看不出当事人给代理人向原认定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的明确授权。
律师拿着这样的文书来办案,个人认为不应该。
七是,授权委托书的外在表现形式一定要合乎规范,打印的申请书,除签字外,最好全部打印,不宜在后面再加上其它手写的内容,否则应当提供证明手写内容确实是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如果是手写的,建议不要在上面涂抹,应当抄写整齐一些;不能出现与授权人笔迹、字体、颜色等不同的书写文字,签名应当清晰可辨,不能过于潦草。
八是,如果是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的申请,具体在对接过程中,主查阅复制人只能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陪同。如之前的授权委托书,已经明确授权由代理人履行查阅复制权的该查阅复制权的,申请书应当以代理人名义来书写,不再附授权书;如之前未明确的,应出具查阅复制授权委托书。
九是,复核期间虽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查阅证据材料,但从规定来看,只要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就应该全面的进行审查,相当于之前的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被确定,依然在调查核实阶段,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提出当面陈述意见的请求,且复核期间只有三十日,虽然不给其查阅,但能够保障其权利。
十是,即便在认定作出后,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证据材料的,规定也没有限定必须在多少日内完成,只是讲到应当安排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
当事人和代理人,如果想要解决复核前查阅复制这个问题的话,肯定得多研究一下有关的程序规定,这中间肯定有一些智慧和技巧。
网络小文,也算是对实务的一些不成熟思考,观点不一定正确,还请批评指正。
三年多了,王大爷的生活终于回归平静。检察官耐心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让他再次相信法律、信任司法,自己的债权也有了着落……
借款人去世
家人不认债务
“他们肯定跟法官打招呼了,都说他们在‘公检法’有人!”2022年1月15日,王大爷走进山东省冠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将手里的一摞材料重重地摔在桌上,气呼呼地说道:“我就不明白了,欠债还钱,这么简单的事,法院审查了两次,判我输了两次,我就想看看还有地方说理不?”
“大爷,您别急,慢慢讲……”接待王大爷的检察官递给他一杯温水,安顿他坐下。
检察官的这番举动,让王大爷的情绪缓和了许多,他开始讲起两次到法院打官司的原委——
“我是张强的老师,我们是一个村的,关系非常好,张强在世的时候经常向我借钱。2019年张强因病去世时,还欠我22万元。张强去世前,他专门给我写了一张借款22万元的借条。”
据王大爷讲述,他退休前是某学校校长,曾多次借钱给学生张强,但是张强因病去世后,他的家人却拒绝承认债务。王大爷几次讨要和找人调解都没有结果。
张强的母亲甚至对王大爷说:“以后你别向我们要钱了,你要要钱就走法律途径吧,不管你告到哪里去我们都奉陪到底!”
这话让王大爷火冒三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大爷决心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于是聘请律师将张强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继承人放弃继承
债权人索债被驳回
案卷显示,2021年5月,王大爷将张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其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张强生前所欠借款。法院审理期间,继承人均向法院递交了放弃继承张强遗产的声明。因此,法院虽然认定张强生前向王大爷借款22万元,但根据民法典“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大爷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虽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但他们仍实际占有并使用张强的遗产,他们假意放弃继承,其实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王大爷还提供证据,拟证明张强有院落、房屋、车辆、变压器厂等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大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就这样,两次诉讼均以王大爷败诉告终。
债权人不服判决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明明法院认可了自己的债权,张强名下的财产也足以抵债,为什么法院不能执行张强的财产呢?王大爷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解,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他随即来到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他的家人住着张强的房子,开着张强的汽车,经营着张强的变压器厂,收着张强的股权分红,法院竟然不让他们还我的钱,还两次判我败诉!”王大爷满腹质疑。
受理申请后,冠县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案件涉及的法条,并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张强的继承人表示,张强已经去世,生前也没有跟家里说过他向王大爷借款的事,张强是否欠王大爷的钱他们并不清楚。车辆、变压器厂确实在他们手中,只要法院或者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说明应该把这些财产给王大爷,他们就给他。但现在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他们肯定是不会给王大爷的。
王大爷则表示,如果张强的家人不偿还张强欠自己的债务,他会一直告到底。
释法说理促和解
债权人撤回监督申请
本案的主办检察官李锐对法院卷宗及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然而,法院两次驳回了王大爷的诉求,却并没有告知他在张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王大爷作为张强的债权人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李锐认为,如果直接作出不支持王大爷监督申请的决定,恐怕王大爷仍旧不能服判息诉。虽然法院判决没有错,但判决认可了张强欠款的事实及张强身故后留有房产、车辆及变压器厂等遗产的事实。如果能给双方讲清楚法律认定的原委,促成双方和解,就能够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确定工作方向后,李锐和自己的办案团队商讨下一步的处置方案,即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约见王大爷的那天,一开始,王大爷根本听不进去任何解释,还是执着地认为张强欠债,他的家人用他的遗产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偏执地认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是因为对方跟法官“打了招呼”。李锐拿出民法典,一遍又一遍地向王大爷解释其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并向他说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讲明实现债权的具体途径。
李锐一边疏导王大爷的情绪,一边释法说理,3个多小时过去了,王大爷才渐渐释然了。他对李锐说:“我明白了。哪儿都没有咱检察院给我解释得明白,我现在心里敞敞亮亮的!法院判得没有错!就算你不支持我的监督申请,我也服气!”
“李检察官,您可以帮我们调解吗?”王大爷明白了法院判决的缘由,开始考虑如何解决自己的问题。他觉得继续走法律程序比较耗费时间、精力,并且闹得太僵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但是借款必须要拿回一部分。
从王大爷的言语中,李锐感受到他要回借款的态度明确且坚定。李锐再次联系了张强的继承人。一开始,张强的家人还是坚持放弃继承遗产,毕竟法院两次审查后,王大爷也没有从他们手中拿走遗产。李锐跟他们讲明如果他们放弃继承遗产,王大爷申请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的话,他们有可能什么都得不到。权衡利弊后,张强的继承人也有了跟王大爷和解的意向。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反复沟通,最终,王大爷和张强的家人都同意作出让步。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继承人一方将变压器厂过户给王大爷,该案就此了结,双方一切经济纠纷从此两清。
王大爷对张强的家人说:“咱们以后见了面,还是照常说话打招呼!”
“您是长辈,到时候我先跟您打招呼!”张强的儿子立马接话道。
2022年3月15日,王大爷和张强的家人在检察院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纠纷解决后,双方冰释前嫌,两家和好如初。
张强的儿子说:“这个和解方案以前也有人提过,但是我们都没有同意,当时闹得很不好,双方心里也都有气,结果闹到了法庭上。我也不是一定要争什么东西,就是想争口气,现在对这个处理结果特别满意!”
“李检察官,您不知道,开始我还挺担心你们会偏袒对方,我一直认为对方找了法院的人帮忙,直到您把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跟我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才知道是自己想错了。”说到这里,王大爷也有些不好意思了,“谢谢您那么耐心细致地为我讲解!我对检察院的工作特别满意!”
签完和解协议的第二天,王大爷将撤回监督申请书递交到了冠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为了帮助王大爷化解矛盾,处理好债务问题,又不影响正常工作进度,在办理此案期间,李锐经常在上班时间为双方释法说理、疏导情绪,晚上再加班加点完成手头的办案工作。但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李锐感到十分欣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匡雪 温邱娜 李锐)
■检察官说法
让案件结果在法律上合法在群众心中合理
债务人生前欠债未还清,去世后其家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从而也不再有履行债务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相信有不少人也会像此案的债权人王大爷一样想不通这个理儿。因此很有必要对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在遗产继承中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大部分民众只对继承权的主体有所了解,对于继承顺序、继承类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等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均不了解,这给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因原告不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导致法院判决虽然合法,但是当事人不认可,从而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纠纷。经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依法监督和耐心解释,申请监督人王大爷终于理解了民法典规定的在继承人均选择不继承遗产时遗产的处理方式,从而化解了他一直认为“对方在公检法有人”“司法不公”的心结,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努力把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追求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认可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硬标准”,也是对每一起案件的承办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打开当事人心结的“软要求”。只有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讲得明,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要努力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具体小案,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让案件结果在法律上合法,在群众心中合理,是每一名检察官的职责所在。这也是我们依法能动履职,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山东省冠县检察院 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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