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全文)(上海港劳动合同船务)

时间:2022-04-07 10:00:03来源:法律常识

顾洪飞与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起诉案

  【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顾洪飞被告(原审上诉人):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

  1985年7月,顾洪飞从崇明县招聘工人进到上海港口振兴装卸公司从业装卸搬运工作中。1990年10月14日,顾洪飞在运行时腹部负伤,同一年12月31日,该企业人事工资科书面形式服务承诺与顾洪飞再次一直签署用工合同,并计划适合工作中给予照料。1991年9月,上海港口振兴装卸公司与上海港口船只拖带启运公司合并创立现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1992年12月顾洪飞与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签署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书。1997年9月25日,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传出以书面形式告知顾洪飞作劳动能力鉴定,同一年10月5日,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向顾洪飞传出解除合同通知单,告之彼此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于11月23日期满,且不会再续签劳动合同书。11月12日,经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鉴定结论为:顾洪飞合乎伤残水平评定规范,表B2、八级(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顾洪飞系一部分因公负伤)。顾洪飞于11月19日,向上海南市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投诉,不同意劳动合同解除,规定按约理应续签劳动合同书。经仲裁委裁定: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理应延期与顾洪飞的劳动合同书。对于此事,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不服气,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

  顾洪飞诉称:1990年12月31日,原上海港口振兴装卸公司依据其工伤事故的特殊情况,书面形式服务承诺一直签署用工合同。现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明确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其没法接纳。与此同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要求,其系一部分因公负伤,经其个人规定,公司理应延期其劳动合同期限。

  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辩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7月25日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与顾洪飞劳动合同解除并无不当,故规定人民法院给予认同。公司并按照规定可给其一次性残废补助费。

  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顾洪飞系民工真实身份进到全民所有制公司,与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不相违反,故该合同书是合理合法合理的。彼此合同书到期后,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7月25日公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与顾洪飞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对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则上适用。顾洪飞规定续签劳动合同书,无法律规定,故不予以适用。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之要求,宣判准许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与顾洪飞原劳动合同书到期后不会再续签。宣判后顾不服气,向上级法院提到起诉。

  二审审判后觉得,彼此被告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乎法律法规,是合理合法合理的。国务院办公厅虽曾对全民所有制公司招收农户同工同酬职工作了相关要求,但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员工拥有公平学生就业和挑选工作的支配权,拥有社保和褔利的支配权等。因而,公司单位与员工中间的劳务关系不可再以员工的真实身份而言。国家劳动部《有关贯彻落实<我国劳动合同法>多个问题的建议=第50条要求及《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3条的规定,“对因工一部分丧劳的员工,劳动合同书到期也不可以解除合同”,“经员工自己规定,公司单位应延期其工作租期,直到以上情况消退”。以上这种要求,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际贯彻意见和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标准,依据适用法律的标准、工作用人体制改革与此案具体情况,理应适用。原审法律适用不正确,所做的宣判不合理,原则上改正。上诉人顾洪飞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给予适用。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宣判如下所示:

  一、撤消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与顾洪飞劳动合同书到期后不会再续签。

  二、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理应延期与顾洪飞的劳动合同书。一、二审诉讼费用RMB100元由上海港口振兴海运公司压力。

  【分析】

  此案是一起因合同书到期停止造成的劳务纠纷。对因工因公负伤的员工合同书到期应予当然停止?对该问题解决适用法律造成矛盾,如何解决?对这两个问题理应如何处理是此案的重要。

  一、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做出了对民工因劳动合同书到期,工作终止合同实行,因公负伤的,公司发送给因工伤残慰问金费的要求。此案被告觉得,因为该政策法规现阶段并未废除,故理应适用。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国家劳动部在贯彻落实《劳动法》多个问题的建议第50条确立在现阶段工伤险和伤残人恢复学生就业规章制度并未创建和健全的情形下,对因工一部分丧劳的员工,劳动合同书到期也不可以劳动合同解除,仍由原企业依照相关規定给予诊疗等工资待遇。《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3条确立,劳动合同书到期,员工有本要求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即“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受伤并经工作评定联合会评定缺失或是一部分丧劳的;……”),与此同时不属于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情况的(即“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公司单位管理制度的;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单位权益导致巨大危害的;被追究其法律责任或是收容教养的”),经员工自己规定,公司单位应延期其工作租期,直到以上情况消退。

  二、因为在我国有关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繁杂,不一样阶段、不一样地区存有着不一样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因此在解决劳务纠纷纠纷案中,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造成矛盾的问题,这必须按照详细情况给予处理。此案中国务院办公厅以上要求是与之前计划体制相一致而制订的,伴随着中国工作用人深化改革及《劳动法》的执行,在同一公司单位内,员工各种各样不一样的身分界线随着摆脱。员工拥有公平学生就业和挑选工作的支配权,可以根据签订合同来确立工作职责、职位、酬劳等,不可以再用其真实身份而言。此外,依据适用法律的标准,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过行政规章与地方法规,同一法律效力层级的新法律法规好于旧法律法规,新政策法规好于旧政策法规。此案中《劳动法》施行在后,其法律效力又高过国务院办公厅的以上行政规章,则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劳动法》的实际贯彻意见理应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是当地执行《劳动法》的主要标准,与《劳动法》的基本准则并无有悖,还可以适用。综上所述,二审人民法院的想法具备更强劳动合同法精神实质反映。今天內容由网民陈健给予,在这里表示感激,热烈欢迎大量网民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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