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要求:公司单位给予的劳动合同文本未注明公司法要求的劳动合同书必不可少条文或是公司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货员工的,由工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给员工导致危害的,理应承当承担责任。这一要求确定了涉及到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文本理应注明劳动合同书的常备条文及其将文字交货员工,劳动者在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后,才可以根据文字了解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及其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也才可以清晰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与公司单位达到的相关其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文是不是确实载入了劳动合同文本。从现实状况看,公司单位给予的劳动合同文本未注明劳动合同书必不可少条文或是公司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货员工时,大多数都是有损害员工合法权利的状况产生,而劳动法规对于此事又沒有清晰的要求,导致员工在维护保养其利益时欠缺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此事做出应负法律责任的要求,填补了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为员工维护保养其利益给予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要求,公司单位给予的劳动合同文本未注明劳动合同书必不可少条文或是公司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货员工的,法律依据有:一是由工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即规定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注明劳动合同书的常备条文,或是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货员工,由用人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二是给劳动者导致危害的,理应承当承担责任,即由工作行政机关依据员工所受损的水平,做出对应的赔付惩罚;或者依据员工的申请办理,由法院依规开展审判后做出相对应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