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5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书不能做为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书和离职证明书的功效完全不一样。这二者的出示行为主体不一样,出示的机会也不一样。大量有关终止合同是离职证明书吗的相关知识,下面法律知识我就为您来解释这一困惑。
解除劳动关系书不能做为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书和离职证明书的功效完全不一样。这二者的出示行为主体不一样,出示的机会也不一样。
1、开离职证明需要注意必须的文件格式。
2、开离职证明务必需盖“红章”也就是离职证明书打印是失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企业的印章或是人事章。
4、离职证明书最关键的一点是具体内容归属于基本资料,应当具有普遍性,没有主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要求,用人公司理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出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依据该法第八十九条的要求,用人公司未向员工出示该证实的,不但很有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损失赔偿。由以上要求由此可见:
其一,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公司立即依规向员工出示解除劳动关系证实,系法律法规苛以用人公司的后附随义务,而绝不是用人公司针对员工的“权利”,用人公司违背该责任,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其二,用人公司出示解除劳动关系证实,是向辞职员工出示,是为辞职员工的收益而出示,并非为员工未来的任职企业之权益出示。法律法规往往做这种要求,概因解除劳动关系证实的基本功能,一是展现员工以前的任职信息内容,便捷员工下岗再就业,二是供辞职的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的用处。
为预防用人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出示解除劳动关系证实的可能,变责任为“权利”——具体表现为生产制造员工下岗再就业的困难或是进而威逼员工就未还清的债务作出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专业对解除劳动关系证实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做出确立限制:“用人公司出示的消除、劳动合同解除的证实,理应注明劳动合同书的限期、取消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岗位、在本单位的参加工作时间。”显而易见,以上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均属关于劳动履行合同的基本资料,具备普遍性,不含有主观,且便于证实、不易起异议。
离职证明书,是用人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提供的一份书面报告。
如果是用人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员工是可以规定经济赔偿的。以上内容便是法律知识编写给你梳理的有关终止合同是离职证明书吗的相关知识,期待在工作和学习中可以协助到您。假如您有其他问题觉得困惑,欢迎咨询法律知识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