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4:00:01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
张先生在A私营公司早已六年得多,月薪水为1500元。因为公司影响了业务范围,几个职位均不合适张先生工作中,张先生在公司没有实际事儿干,就打下手,哪里需要每人必备就去帮忙。企业掏钱对张先生开展培训工作,但是张先生依然无法满足工作中的需求。赵经理寻找张先生交心。企业用心商议以后,要求与张先生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觉得企业的建议有些道理,因此允许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赵经理觉得张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奉献,感觉终止合同后有一些不好意思,确定给张先生2000元做为慰问金,张先生表示感激企业的抬爱,十分满意地离开企业。之后,张先生听朋友说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公司补贴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张先生就去找赵经理拒绝调解,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张先生的申请能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大力支持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公司单位变动名字、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是投资者等事项,不受影响工作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自愿的结论,要在公平的前提下用彼此自愿的方法去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善方式。不管彼此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是你彼此真实意思的表示,都能够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可是,《劳动法》为救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专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防护或是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三)未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用人公司以暴力行为、侵害或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员工劳动的,或是用人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严重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要事前告之用人公司。”三十八条规定赋予职工具有积极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保养员工自已的合法权利,让员工获得权利的充足享有。
自然,从法律学理论上讲,不管彼此谁先明确提出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是你双方在彻底自行前提下进行的协议书,大家讲究的就是两字“公平公正”,但是,这类公平公正是建立在双方彻底自行,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毕竟是公平公正协议书,那样,相互之间就无须谈起赔偿难题。可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最强者与弱者的难题,考虑到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难题,法律的条款融合了生活当中这一生活问题,向弱小作出了歪斜,彻底出自于维护保养弱者的利益,对员工本人作出了有力的法律保护,那样,当用人公司先明确提出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公司就应当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张先生的申请能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大力支持呢?我个人认为:张先生可以要求其所在的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具体步骤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见劳社部1994年12月3日公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经工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大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中时间不会满一年的,依照一年标准的对员工发送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