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2008年4月20日,深圳市某公司以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借口,将已在企业工作了十五年的王先生解雇,而且没有提早30天通告。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难题,王先生与公司出现了矛盾。王先生觉得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月薪才3000多元化,企业因其不能胜任工作借口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提早30天通告,需给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其中一个月工资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赔偿金。企业层面则认为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论是按最新劳动法的规定,还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补偿金较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就王先生的经济赔偿金难题主要有两种见解。
见解一: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假如职工月薪未高过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王先生的月薪未高过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按最新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能够超出12个月工资,但按现行有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补偿金较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因此此案王先生的经济补偿较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
见解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最新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能够超出12个月工资。尽管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较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仅仅单位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法》是国务院总理制订的法律。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法律认可,当二者要求发生争执时,应可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王先生的经济补偿应是其16个月工资,在其中一个月工资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赔偿金。
我允许第二种见解。
劳维集团网首席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