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7:01:51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于今年2月面试到苍山县某装修公司工作中,并签订了以完成陈女士家里的工程装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到7月份,李某等实现了陈女士家里的工程装修,公司以业务流程很闲借口,确定不会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公司付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遭受回绝。李某不服气,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投诉。
仲裁委经审理觉得,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确定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消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标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可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此事作出了健全,其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标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因任务完成而停止的,用人公司应当依照劳《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协商失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定,该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半个月的薪水做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