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2:17:15来源:法律常识
问: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考虑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这些特点,这类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答: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人民法院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认识还不够深刻。考虑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应当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未来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可能会有增加的趋势,人民法院对垄断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审判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为以后合理规划管辖布局留下空间。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如果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并非以垄断纠纷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依据《反垄断法》提岀抗辩或者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认为案件需要依照《反垄断法》作出裁判,则该案件属于垄断民事纠纷,需要适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制度。如果审理该案的法院本身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就可能发生移送管辖问题。在决定是否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时,一方面要维护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垄断抗辩或者反诉拖延诉讼。因此,受诉人民法院应该首先对当事人提出的垄断抗辩或者反诉进行审査,看其是否确有证据支持。如果确有证据支持, 则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则不应移送管辖。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