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6:11:15来源:法律常识
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7年9月22日核发拆许字[1997]第08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1997]拆字08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2]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 建设项目名称:商住、写字楼。
二、 拆迁地点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72、374、376、378、380、382、384、386、388、390、392、394号,同福西街2、6、8、10、12、14、16、18、20号、2号之1及17、19、21、23、25、27、29、31、33、35、37、39、41号,同福西后街2号、4号、2号之1、7号。即原同福中路115、117、119、121、123、125、127、129、131、133、135、137、139号及141号部分,同福西街2、4、6、8、10、12、14、16、18、20号、2号之一及22、24、26、28号部分,同福西街17、19、21、23、25、27、29、31、33、35、37、39号及41号部分,同福西后街4号。
三、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岗三号地块规划情况的复函》(穗规海珠[2015]493号),同福西街4号、4号之一房屋被推荐为传统风貌建筑线索,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及《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对同福西街4号、4号之一房屋做好现场预保护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广州市骑楼保护利用规划的通告》,同福中路涉及传统骑楼保护范围,拆迁人应按规划部门要求做好保护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四、 拆迁人:广州市宝龙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 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 拆迁期限: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
七、 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相关证件;未佩戴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 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 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72-394号
联系人:黄爱莲
联系电话:34159072
拆迁人员名单:罗燕霏、刘燕玲、张秀霞、潘润华、潘穗华、何立志、陈伟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网址:zfcj.gz.gov.cn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