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2:56:56来源:法律常识
出借人赵某与借款人孟某签订了借款利息月利率为3%,借款金额为3万,担保人为石某、李某的借款合同。后因孟某未及时还款,赵某起诉要求孟某归还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某返还赵某借款3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石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4月6日,孟某因家庭生活周转向赵某借款3万,并于出借人赵某、担保人石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孟某向赵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利息按月支付,如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3%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同时赵某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应予赔偿。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赵某用陈某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账给孟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借款三个1万元,孟某给赵某出具收据二张(一张为1万元,一张为2万元)。合同到期至今,孟某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孟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万元,石某、李某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赵某要求孟某支付其律师费,石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所有利率及其他损失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某返还赵某借款3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石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维持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孟某是否应支付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法院已经判决孟某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故不再支持其要求支付律师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