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1:54:05来源:法律常识
《监察官法》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官法》的出台,规范了2018年3月20 日通过的《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职权的行使,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以及对检察官的管理、监督等事项,必定会对我们监察体制的实际运行,尤其是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产生重大影响。
借此机会对我国《监察官法》作一个概要性介绍,尤其是对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谈谈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的区别。
1.监察官的职责
监察官最主要的职责是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职务犯罪管辖权在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施行前,原来属于检察院行使,现在统一由监察委员会行使。现行的监察委员会统合了此前属于检察院的职务犯罪管辖权和原本属于纪委的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力,权力领域扩大了很多。
2.监察官的权力行使方式
监察官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作这种规定,既有好的一面,有利于强化权力相互制约、监督,弱化监察官个人的职权;但是不利在于,一旦发生违法办案的情况,难以追究责任。
这种权力行使方式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行使方式存在根本性的不同,法官、检察官都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制,法官、检察官个人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一旦发生违法办案的情况,直接追究具体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个人。
3.监察官的任职条件
相比法官、检察官的高标准、高门槛、严要求(1.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3.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监察官的任职门槛较低,与普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不同,这与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力明显不协调。
这点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存在非常大的质疑,普遍认为监察官行使了原来由检察官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权,而且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了被留置人员获得律师帮助和律师辩护权,监察官的权力太大了,所以监察官的任职标准应该向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标准看齐,要明确监察官的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保证依法、正确、公正办案,但是最终通过的监察官法并没有采纳该意见。
此次监察官法没有对监察官的法律知识、素养、资格作明确要求,与现行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学法律,更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的现状有关,只有极少部分原来由检察院转隶过来的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希望以后能向法官、检察官的标准看齐。
4.关于监察官任职的一个亮点:“裸官”不得任职监察官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俗称“裸官”),不得担任监察官。
这是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一大亮点,甚至法官、检察官法都没有这样的要求。
5.监察官可以来源于监察委员会以外的人员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法官法、检察官法也规定了可以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但是,这种规定,受到了很多诟病,尤其是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普遍不看好,因为中国真正优秀的律师没几个愿意来当法官、检察官,这与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是完全不同的。
6.监察官的数量没有明确的限制
法官、检察官都实行“员额制”,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所在法院、检察院政法编制总人数的33%—39%(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可在幅度内调整),但是监察官法并没有规定监察官的数量限制,这也可以视为是降低监察官任职门槛的一个方面。
7.监察官的等级设置比法官、检察官多一个级别
法官、检察官都是四等十二级,监察官是四等十三级。
第四等(最低)监察官中比法官、检察官增加了一级,共六级。可能是考虑到了监察官人数多,且素质参差不齐的缘故。
8.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9.强化监察官保密规定
关于监察官的保密要求比法官、检察官更严格得多。
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要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10.强化离职后职业监管
对监察官离职后的监管远远比法官、检察官更严。尤其是下面两项:
1.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肯定会有细化规定或者各地的内部规定)
2.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这个范围非常宽泛和模糊,希望以后能细化,否则解释的随意性太大,对想离职的监察官太不利了。特别提醒那些想做监察官的人,务必要知晓这个要求,否则进去后再想出来,对职业的限制太大了。
离职后的其他要求以及监察官的回避、考核、保障等与法官、检察官基本一致。
11.监察官最关心的待遇问题另行规定。
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这是一个很大的悬念,有足够的猜想空间。法官、检察官都实行了单独职务序列,总体工资水平比普通公务员要多一大截。监察官的工资可能还要超过法官、检察官,至少不会更少,这是其特殊的权力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