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找律师能无罪释放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

时间:2022-11-26 04:45:04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那些有无罪辩护需求的案件,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审前辩护,通过“庭前拦截”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的“短兵相接”。

无罪辩护,为何要“庭前拦截”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喊冤的案件、构罪关键证据不足的案件、当事人认罪即重判的案件、当事人认罪即丢工作或者严重影响家人的案件,被我称为“有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这些当事人目标很明确,要请一位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律师,他们相信这样的律师才有无罪辩护的底气与经验,懂得如何发现辩点如何有效切入案件。

李鸣杰律师办理醉驾辩护名扬全国,就是因为他办理的醉驾案件基本都是官员或者商人的案件,这属于第四种有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我这几年主要办理诈骗案件尤其是网络诈骗案件,当事人只要认罪基本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属于第三种有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去年以来我连接办理了3宗强奸案件,这也属于第四种有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强奸罪往往关系家庭甚至家族荣誉,他们必须找一位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律师操刀。

从我2009年办理第一宗不批捕案件到现在,我已经在无罪辩护领域浸淫了12年。我发现无罪辩护“先易后难”,即批捕阶段容易,审查起诉阶段较难,审判阶段最难。辩护律师说服检察院不批捕逮捕,只要有理有据通常都会被采纳,“捕诉一体化”环境下,没有检察官愿意冒着风险批准逮捕案件,他需要考虑一旦批准逮捕了,如何能够把案件起诉到法院且能够判决有罪。如果说100个人被无罪释放出来,那么90个是在批准逮捕阶段释放出来的,9个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出来的,只有1个是在审判阶段释放出来的。律师无罪辩护必须努力去争取“庭前拦截”那99个,而不是坐等“兵临城下”再争取那最后1个。

我国的司法赔偿制度明确了只要只要批准逮捕,则错案责任从侦察机关转移给检察机关。这也使得批准逮捕程序,成为错案责任人从侦察机关转向检察机关的分水岭。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不构成犯罪的专业意见,客观上是帮检察机关“把关”,避免那些证据不足的错案即“烫手的洋山芋”落到检察机关手上。本阶段是律师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检察官最能听进去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我每年都有一些案件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就是因为律师的无罪辩护此时“主观为当事人,客观为检察院”。今年元旦以来我办理了张某合同诈骗案、郭某抢劫案,就是因为律师提出案件属于民事纠纷等观点被检察院采纳而释放出来回家过年。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要困难得多。检察院既然批准逮捕了,一则说明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他们有义务把案件起诉到法院;二则表明检察院已经接过了“烫手的洋山芋”,他们有压力把错案责任推给法院。“检察院不能输”,体现的不仅仅职能需求,也是一种卸责需求。要律师说服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不起诉,这不是一般的难度。不过,当检察院意识到律师的无罪质疑逻辑严整无懈可击时,他们往往也会接受律师的意见或者寻求妥协。检察院也清楚,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有效回应律师的质疑,到了法院阶段照样不能回应,为了避免庭审中的尴尬可以考虑不起诉。我去年办理的陈某非法捕捞案件,就是以不起诉结案。不过,检察院提出附条件不起诉而不是绝对不起诉,我与家属商量后也只好接受,律师不太敢冒险。

无罪辩护,为何要“庭前拦截”

这些年来,我办理的不批捕案件每年都有三四个甚至五六个,但不起诉案件却不能保证每年都有。我深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太难,他们不仅需要考虑法律效果而且要考虑社会效果甚至政治效果。这些年曾某强奸案不起诉、陈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欧某聚众斗殴案撤回起诉后不起诉、乐某妨碍公务案撤回起诉后不起诉,我都对检察院心存敬意,正是他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依规,才有这些当事人被最终不起诉释放出来。能够遇到一位坚持原则的检察官、法官,真是当事人的好运气。

即使是那些“认罪即重判”的案件,律师无罪辩护的主战场也在庭前拦截阶段,阻止检察院做出过高的量刑。我这些年改变罪名的案件,多半都是在检察院阶段完成,例如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改变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某“套路贷诈骗”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此时律师的无罪辩护更多是一种“方法论”,即通过无罪辩护的方法争取当事人轻罪甚至无罪判决。

案件即使进入审判阶段,律师也应该尽快与法官沟通,向他们提出无罪辩护法律意见。这些年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争取无罪判决的严格意义上只有王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无罪上诉后省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其他也就是3个撤回起诉案件。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最明显的效果不是判决无罪或者撤回起诉的无罪,而是改变罪名轻判,例如吴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改变罪名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谢某组织卖淫案改变罪名为容留卖淫罪、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万元案改变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无罪辩护需要“庭前拦截”,这才能充分发挥律师技术辩护的有效性,避免木已成舟。律师需要积极辩护,抢得先手才有先机。

无罪辩护,为何要“庭前拦截”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惠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主任”,2020年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惠州仲恺高新区“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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