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5:03:46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笔者和同事办了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期间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查阅卷宗、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最后取得阶段性成功,过程几经波折,感触良多,于是决定写下这篇短文(因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述案件情节)。
刑事辩护的特殊性决定了任何罪名的辩护都是需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找突破口,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卷宗材料来看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完全陷入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当中,如果完全符合评价,那就是构成犯罪,只能做罪轻辩护,反之如事实和卷宗材料展示出的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一项或多项犯罪构成时,就可以做无罪辩护。
基于上,我们首先拆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其次,通过嫌疑人的行为及主观方面来对比犯罪构成,寻找其不符合之处,因为无论是行为也好、当时的想法也罢,都已经是发生过的且不可回溯,这时就需要卷宗材料来进行证明。但卷宗材料是在侦查机关主导下形成的,不排除有些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没有进行收集,这时辩护人应向处于目前阶段的办案机关进行申请查证、收集该部分证据,以还原案件的真实。
最后,通过对比找出辩护点,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还嫌疑人一份清白。笔者抵触且谴责把一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事实悬而不发,以待在开庭的过程中突然“袭击”办案机关,笔者不否认在一定情形下能形成一锤定音之效,但显然是不道德的,因为这其中是以浪费司法资源及嫌疑人的自由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