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7:11:2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的后台私信中,有粉丝朋友咨询论法律师:我离婚了,孩子归我,我想给孩子改姓可以吗?
一、原则上不能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姓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人民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成年子女改姓名由自己决定。
依据一:《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依据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依据三:《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值得注意的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改变子女的姓氏是不可行的。参照(2016)京03民终10558号判决书,“本案中,臧×系未成年人,杨海燕申请变更臧×的姓氏,应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故杨海燕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海燕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一方擅自改名子女姓名,另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孩子并不是婚姻的牺牲品或者战利品,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达成一致意见,并认真的抚育孩子,这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结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 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作者:开佰达律师,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开律师执业多年,目前重点关注税务领域、保险行业、财富传承领域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