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1:29:00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 通讯员 陈伟)" 我怀孕后,和公司签署了安全责任免责申明,没想到还是被辞退了。" 今年 3 月中旬,陈某与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4 月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陈某检查发现自己怀孕,该公司不久便辞退了陈某。无奈之下,陈某向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回顾:公司强制辞退怀孕职员
3 月 16 日,陈某与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4 月 16 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劳动合同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生效,期间为 1 年。
4 月 19 日,陈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此后,该公司为陈某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并第一次支付了工资。
5 月 29 日,该公司突然口头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系担心怀孕职工的安全不便于在该单位工作;6 月 9 日,经多次沟通,上午,公司告知陈某必须签署一份安全责任免责申明才可以继续上班。不过,陈某签署该申明后当晚,公司再次通知辞退陈某,并告知她有问题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投诉。
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辞退
6 月 25 日,陈某向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驻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工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第(四)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5 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在违法辞退陈某问题上,双方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援助律师主张:陈某已经怀孕,对生育险的迫切需求显而易见。因陈某刚入职不久,如仅要求单位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这与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来说两个承担的义务悬殊过大,对陈某有失公平。劳动合同法在 48 条中亦明确规定,主张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由劳动者决定。
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陈某怀孕后单位是出于对职工安全考虑才要求其离职的。公司主营业务是电梯销售安装,原岗位文职工作已有人顶替,另行安排室外岗位又不利于怀孕女职工安全。公司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经济赔偿金,但无法提供合适岗位给予陈某某,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的 " 不能继续履行 " 的情形。
调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 月 7 日,本案在受援人陈某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由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调解现场,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坚称原岗位已有人代替,无法继续恢复履行,但受援人陈某表示可以与公司协商调整岗位,目前公司也正常运营,不存在不能恢复的情形。
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文职岗位有 3 名员工,陈某原从事的会计岗位也并非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的岗位。因被申请人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且受援人陈某生育险问题无法通过支付经济赔偿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终,经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协调销售客服的岗位给予陈某,并同意撤销违法解除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同时,因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的行为,陈某主张权益期间的各项损失 3500 元也得到了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