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给找的律师还出钱吗,“走后门”花钱托人办事没成功,是刑事诈骗还是可以起诉返还?

时间:2022-11-27 04:23:26来源:法律常识

关系社会,很多人喜欢花钱找人办事,这种情况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找人办事没办成钱不给退。托关系的认为,我钱给了事没办成就应该退钱。而被托关系的人的说法是我已经做事了,但还是没办成,不能退钱。那么,找人办事没办成钱不给退怎么办?

一、请托事项合法,事未办成,费用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钱款20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份原告刘X宁找到被告武X龙诉说水泥厂欠钱一事是否认识熟人能帮我们要回欠款,被告武X龙说能办,然后找的王X和吕X霖。武X龙说他们帮忙要回水泥厂欠款中间得花好处费,人家才给办,花多钱原告自己承担,他做担保人。之后通过武X龙,原告刘X宁与被告吕X霖和被告王X联系说明事情情况。被告要求要六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然后帮忙去办事要回水泥厂欠款这笔钱。被告说这笔钱先放中间人武X龙那,让武X龙给吕X霖做保管,事情办成之后六万块钱留下,事情办不成六万元退回给原告。经过半年之久事情没办成,原告水泥厂欠款也没有要回来,被告一拖在拖。原告说办不成了那就要求把之前拿出去的六万元钱好处费要回来,被告各种理由不给钱。原告继续找中间人,武X龙2021年十月份给原告转回来40000万元,说另外两万在吕X霖和王X手里。吕X霖和王X双方都说没拿到钱。中间人武X龙说拿回来四万那两万和他们要,钱他已经给吕X霖了。原告刘X宁找到被告吕X霖和王X,双方说一会说没拿到钱,一会又说那两万找人办事花了。原告说事也没干成,花啥钱了钱花的不明不白的。当初说的办成了六万都拿走,办不成六万都给原告一分不少的退回来,然而时到今日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支付所欠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跟我说要水泥欠款,我跟吕X霖和王X说了,他们说得6万块钱。通过我,原告认识了吕X霖和王X。后来吕X霖说先要2万元,原告就给我转了2万元,我就给吕X霖转过去了。第二次原告又给我转了4万元,我担心办不成,我就跟吕X霖说如果办成了,我再把这4万元给他。但是事没有办成,我现在已经把这4万元退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原告因索要水泥厂欠钱找到被告帮忙,被告同意帮助原告,原告先后给被告转账6万元作为索要欠款的相关费用,被告又找案外人帮忙。后因被告未达到给原告要回欠款的目的,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尚有2万元未返还原告。

裁判意见:

原、被告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举证可以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二、请托事项违法,被定性为诈骗罪,涉案赃款国家予以没收

马景芳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山东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XX刑终XXX号2021年10月21日诈骗罪

案情简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景芳与杨某的妻子相互认识。2019年8月份,杨某的妻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马景芳经人打听得知上述情况后,告知杨某可以托人疏通关系,把人“捞出来”。杨某情急之下,听从马景芳的安排,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马景芳提供钱款共计418000元,用于所谓疏通关系。之后,杨某发现马景芳并未兑现许诺的事项,要求马景芳退还钱款。2020年5月13日,马景芳退还杨某13.8万元。2020年9月24日,杨某以马景芳编造虚假事实诈骗其钱财为由报案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景芳经电话传唤到临沂市派出所接受调查。本案诉讼过程中,马景芳退还杨某所有钱款,并取得谅解。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景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马景芳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景芳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马景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帮助杨某为谭长珍减轻罪罚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花钱捞人”本身即不合法,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马景芳有能力或实施了上述行为,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向其索要后,其仅归还13万8千,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意图明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马景芳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杨某控告书中的数额是434500元及陈述数额为439420元,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数额418000元,可以确定杨某的陈述是虚假的”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先后两次送给马景芳40万元现金,后又通过微信转帐18000元,还给了部分现金,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陈述系虚假的,一审结合上诉人马景芳的供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418000元,并认定马景芳于2020年5月13日退还给杨某的138000元,该数额及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马景芳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马景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马景芳系初犯、偶犯,全部钱款退还给杨某,取得杨某的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上述情节一审在量刑时均已考虑,处理意见恰当,本院不再重复评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找人办事没办成钱不给退,遇见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追回资金:

1、协商 如果遇到找人办事没办成钱不给退,当事人首先应该同对方协商欠款的退回事项。当事人如果可以接受的话,可以适当的减少退换的金额。如果不能接受并且对方拒不退还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回。

2、起诉 找人办事没办成钱不给退,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或者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情况下,找人办事是违法法律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起诉认定委托事项无效,判令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告对方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对方涉及上述行为的话,当事人可以直接报警,告对方诈骗。如果警方认定不存在诈骗行为不受理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结论】

如果接受请托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涉嫌受贿罪等,就犯法,那么这个中间人可能涉嫌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构成介绍贿赂罪。一般的民间介绍办事,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代表大会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花钱请人办事的现象现在比比皆是,但是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仍需要加以辨别。首先,要看求别人“帮”的事情是否违法,如果不违法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对方返还,如果是以办理违法事情为理由而送钱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涉案财物。其次,对于案件定性来说,收钱那一方如果具有主观上想要非法占有送钱那一方的财物,应当按照刑事诈骗来处理,如果不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可以起诉请求返还钱款。但是,总的来说拿钱请人办事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这种行为就是俗称的“走后门”,轻则事情办不成反而拿不回钱,偷鸡不成蚀把米,重则涉嫌受贿罪;无论如何,诸多的例子都在为我们证明,拿钱请人办事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违公平,并不是公序良俗所支持的,应该尽早杜绝这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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