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8:04:42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律师认为酒后驾驶仅是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并不代表一定存在危害结果。对存在潜在危害性的行为施以刑法的制裁需要十分的谨慎,朱律师还列举了酒后持刀、持棍上街的情形进行类比论证酒驾的危害性并不严重。其次,朱律师认为酒驾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就行处罚,一样可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还有一些支持者认为酒驾犯罪数量巨大,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压力,浪费了司法资源。据悉,这是朱律师第二年提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建议,也因此产生了较大社会争议。
针对大家都关注的问题,市政协委员、民盟成都市委会法治工委副主任、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酒驾出刑目前还为时尚早。
王劲夫表示,首先,酒驾与酒后持刀、持棍的危害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机动车的速度快、重量大,在酒后高速行驶过程中所蕴含的危害性是显著高于酒后持刀、持棍。酒后持刀、持棍始终是个人持械,而且人喝酒后反应能力、思维能力下降反而容易被有准备的人控制制服。但酒后驾车恰恰是因为其反应能力、思维能力的下降增加了对车辆的不可控性。而且,在驾驶过程中,除了酒驾司机自身,车外人往往难以制止其驾驶行为,这更加重了酒驾所带来的危险性。
其次,在酒驾入刑时代前,我国已经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对酒驾进行了规制和惩处。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效果并不显著,反而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提高,酒驾呈愈演愈烈之势。入刑以后,配合多年的宣传教育,酒驾交通事故才得到了一定程序的遏制。例如,据统计,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这说明酒驾入刑的法律治理效果是十分有效的。
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有32.2万余人,这说明我国的交通秩序仍然存在改善的空间。酒驾入刑虽然数量众多,但并未造成我国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无法审理的局面。不能因为犯罪人数多就取消一项罪行,法不责众不能适用于刑法。
王劲夫认为,当然,大家也应当看到当前司法体制和现状对酒驾入刑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科学测定制定合理的酒驾标准线,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在酒驾当中的适用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习外国经验如建立专门的交通法庭,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判案等手段疏解法院的司法压力。但总的来说,酒驾出刑还为时尚早。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