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17:53来源:法律常识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与他人同居,精神损害赔偿。
二、裁判要旨
被告陈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被告陈某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需要抚养孩子情况等,法院酌定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三、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董女士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8年5月,陈某与案外人同居,并生育女儿。2020年11月18日,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准予董女士与被告陈某离婚,陈某赔偿董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五、律师观点
洛阳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乙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给原告董女士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和严重的心里创伤,原告董女士有权要求被告董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很多男士习惯于把出轨的责任归咎于女方,该种观点完全没有道德观念,且违反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真的过不下去,建议先把本次婚姻结束,再去寻找合适的对象结婚,不管是对自己和对其他人都是负责的表现。作为女方,婚姻家庭一定相互支持,相互理解,永远不要失去独立生存的能力,发现男方出轨他人,一定要反思自己,不要一味指责,如果实在不能接受,第一时间搜集充分的证据,通过谈判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