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43: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郭飞律师普法的内容是关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相关知识点。由于本文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专业性比较强,而且普通劳动者一般都没经历过,所以可能会读起来不太容易理解。但是对于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一裁终局程序的劳动者和单位而言,相信本文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郭律师也尽量写得通俗易懂一些,希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读完以后都会有所收获!
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其中一项或数项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如果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内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生效时间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普通劳动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起未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书生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一般会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法院只针对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对实体问题的审查仅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为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关键性证据等情形。对于事实的认定问题,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注意:法律、法规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需要判断是否属于该劳动仲裁委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审理程度不合法、违反有关期间规定等);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是指存在伪造证据、弄虚作假、篡改制造虚假证据等情形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只会在这个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中确实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时,才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除此之外都不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因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比例也是非常低。曾经有人专门做过数据统计,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撤裁率只有2% 到5%左右。
七、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下一步还需要重新劳动仲裁吗?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裁定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重新走一遍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在收到撤销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行了。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终局裁决结果的情况,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法申请撤销裁决,此时并不是在基层法院开一次庭,在中级法院开一次庭,而是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最后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者起诉的那个法院正常开庭审理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郭律师简单概况一下,就是当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书下来以后,既有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又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此时执行法官需要等待撤销结果,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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